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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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 聊城君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 二、被告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元,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