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滦县永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滦县天硕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115.59元(其中92404.39元直接给付原告***,711.2元直接返还被告***);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666.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承担313.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担140.2元,由原告***承担120.5元。以上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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