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14827.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2元,减半收取6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68元;由被告***负担3168元(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