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镇赉县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8)吉082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 二、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镇赉县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27,640元; 三、驳回镇赉县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90元,由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796元,镇赉县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0元,由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796元,镇赉县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