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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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立天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力神泵业有限公司 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三季度的租金58,811.64元; 二、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以6,311.2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7,500.0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9,000.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9,000.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9,000.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9,000.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9,000.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原告***负担114元,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