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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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三季度的租金58,811.64元;

二、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以6,311.2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7,500.0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9,000.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9,000.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9,000.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9,000.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9,000.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原告***负担114元,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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