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国易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冠弘农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新乡市冠弘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国易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六国e农之家项目合作协议书》已解除; 二、被告六国易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新乡市冠弘农资有限公司投资款141815元; 三、原告新乡市冠弘农资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六国易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农之家配肥设备; 四、驳回原告新乡市冠弘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计2290元,由原告新乡市冠弘农资有限公司负担806元,被告六国易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