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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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庆市春潮商贸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02民初2148号 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宏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艳,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春潮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春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2月6日,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15元,减半收取计3707.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业长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江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