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庆市春潮商贸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02民初2148号

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宏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艳,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春潮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春潮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2月6日,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15元,减半收取计3707.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业长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江庆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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