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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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枣庄市市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费362038元; 二、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山友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器材损失款10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10884元,由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