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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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龙岩市方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岩市方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高支行支付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以24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76‰计算的罚息(已付的利息2,441.99元可以扣除)。 二、被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方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5元,减半收取计2,947.5元,由被告龙岩市方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