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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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石狮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于2018年3月5日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608元(扣除90000元)、2018年2月至4月伤残津贴8107.2元和护理费4761.8元支付给***,并以三项金额总和134477元(未扣除90000元)为计算基数计付自2018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4477元(扣除9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104287.5元; 三、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2018年2月至4月份的伤残津贴差额部分6952.5元及自2018年5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止,每月26日前支付给***当月伤残津贴差额部分3476.25元; 四、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医疗费68047.54元(其中工伤保险核发45383.69元,差额部分为22663.85元); 五、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住院伙食补助费14040元(其中工伤保险核发2580元,差额部分为11460元); 六、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交通费6000元和住宿费4000元; 七、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停工留薪工资100398元; 八、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停工留薪期护理费57141.6元; 九、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轮椅1300元、辅助器具费47040元(包含纸尿裤、护理垫、导尿包费用)。 十、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