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802民初5283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住***。 负责人:李聚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与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电费261.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电费26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案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美丰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燕榕 书记员黄仙媛(代) |
| 裁判日期 | 2018-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