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天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天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天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河南天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