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市燃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燃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1.141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7日起至该51.14175万偿还完毕之日止以51.14175万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 二、限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燃料有限公司分红款219.81万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以219.8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算,2018年1月1日起至该219.81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219.8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 三、驳回原告安阳市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31.44元,减半收取27315.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315.72元,由原告安阳市燃料有限公司负担15877.27元,由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43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