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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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西城支行 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照市天昊仪器有限公司 日照华强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国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日照国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西城支行的借款本金8867700.97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2月21日的利息为2142608.43元及以8867700.9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华强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天昊仪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在最高本金余额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宸金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华强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天昊仪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日照国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上述借款在最高额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日照国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西城支行对与***、***的西海路公保字[2015]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财产(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他项权利证号:日房他证市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日照国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7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