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天丰润滑油有限公司 日照市恒瑞车辆附件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202民催3号 申请人:日照市天丰润滑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安峰,职务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天丰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日照市天丰润滑油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500051/20654142,出票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9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3月14日,出票金额100000元,收款人五莲县恒瑞车辆附件有限公司,付款行恒丰银行青岛燕儿岛路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日照市天丰润滑油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天丰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芃芃 审判员乔青 审判员张春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晓艳 |
| 裁判日期 | 2018-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