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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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邢台正丰道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食宿费等剩余损失621502.7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赔偿原审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剩余损失286358.3元; 上述赔偿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3元减半收取7132元,被告***担负4962元,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担负1942元,原告***、***、***、***、***担负2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96元,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