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邢台益新海绵铁制造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台益新海绵铁制造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850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止以3万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以7万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以11万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止以12万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以16万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2日止以21万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4月3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以24万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以285000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以33万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以336000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止以34万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以378000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以383000元为本金计算,2013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85000元为本金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7.5元,由邢台益新海绵铁制造公司负担,***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