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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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支付2018年9月20日至本息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