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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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宁晋县正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261,690元、运输服务施救费9,950元、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费24,600元,共计296,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4元,减半收取计2,872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