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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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邢台正丰道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原***聪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方***原***聪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食宿费等剩余损失621502.7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邢台正丰道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剩余损失286358.3元。 四、驳回原告***、******方***原***聪对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方***原***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4263元减半收取7132元,被告***担负4962元,被告邢台正丰道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担负1942元,原告***、******方***原***聪担负22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