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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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粤R×××××小型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款63376.79元;支付被告***赔偿款4311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判项中已处理,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