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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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都邦矿产品有限公司 鞍山市携手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鞍山都邦矿产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王佳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责令被告单位鞍山都邦矿产品有限公司给付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告刊登费1000元(已给付)、鉴定费83636元(已给付);在一个植树周期内,按林业部门要求的标准,对其毁坏的林地采取修复措施,使林地恢复生态功能,并验收合格。若被告不能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或被毁林地客观上不能恢复生态功能,则给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毁林地植被恢复费用151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 倩 审 判 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夏黎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姜忠春 书记员赵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