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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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三、被上诉人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涉案工程款11724654.2元及利息(其中以4194796.2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7529858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率2%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4360096元、逾期返还德仁酒店工程保证金利息1616876.5元、逾期返还汴河明珠会所工程保证金利息992333元; 五、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德仁酒店”、“汴河明珠会所”工程建筑物在判决第一项工程款11724654.2元及工程价款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3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366元,由***、***、***、***负担58204元,德仁置业公司负担134162元,鉴定费160000元,由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48元,由上诉人***、***、***、***负担15668元,被上诉人宿州德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6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