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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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27212.59元、零售利息3003.56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8元,由原告负担169元,由被告负担599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