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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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 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7170.74元及利息(2019年4月17日前的利息为人民币295587.95元,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507170.7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0.58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3151元,多预交的人民币170.42元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运城市富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