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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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余姚市夏莎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余姚市夏莎塑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7年1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余姚市夏莎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4000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0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5049元,由被告***、余姚市夏莎塑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556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