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青田惜石斋石雕艺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利息26960.99元、逾期利息227437.22元,并支付复息(对前述应付未付利息26960.99元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期内利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51‰计收复息,金额扣除已支付的72.84元); 二、被告***、***、青田惜石斋石雕艺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6元,减半收取2978元,由被告***、***、***、青田惜石斋石雕艺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