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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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伤残赔偿金746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二、原告***的医疗费35860.35元,伙食补助费9100元,以上共计44960.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限额内赔付22480.175元(44960.35×50%),由被告***赔偿22480.175元; 三、原告***的护理费104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四、原告***的交通费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限额内赔付250元,由被告***赔偿250元; 五、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六、原告***的鉴定费10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被告***承担367.5元,由被告***承担3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