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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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59755.16元。该2459755.16元被告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利率24%范围内,支付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4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四倍支付该款利息至本清息止; 二、被告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喜来登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最高额230万元及抵押物本身的抵押额范围内,按原告对被告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借款设定担保的先后顺序,对位于六安市明都丽水康城60#102-1铺预售登记号为六房预2012字第68486号(抵押额120万元)、61#楼206室预售登记号为六房预2012字第68483号(抵押额55万元)、61#楼203室预售登记号为六房预2012字第68484号(抵押额55万元)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8600元减半收取14300元,由被告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喜来登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帐号2000,0533,1263,1030,00×××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