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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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8,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00元,合计1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护理费2,888.00元、交通费500.00元、鉴定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37,34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合计46,73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2,290.90元(20,990.90元-8,7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