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 丹东高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丹东高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公辅电缆通廊制安工程(二)劳务承包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丹东高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人民币311360元及为其垫付的施工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及补偿款人民币757840元,合计人民币1069200元。 三、反诉被告丹东高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反诉原告***龙门吊四台。 四、驳回原告丹东高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77元,由原告丹东高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908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2569元;反诉费用人民币11148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