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11001.26元、保费2202.62元,合计13203.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203.8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