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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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警浙江省总队嘉兴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金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9369.25元,返还被告***32401.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负担203元,由被告***负担473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