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3500万元; 二、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9年3月1日为4192.965万元,2019年3月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新民市19591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民国用(2014)第D011号、新民国用(2014)第D012号、新民国用(2014)第D013号),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且不得超过双方签订的[2016]第(0101005)号抵《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的最高债权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新民市轴).09-9号(C-E轴)(A-C轴).09-11号(E-G轴)(C-E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N170064075、N170064077、N170064078、N170064979、N170064083的房产,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且不得超过双方签订的[2016]第(0101005)号抵1《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最高债权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新民市,总计918套,面积为51583.64平方米在建工程,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不得超过双方签订的[2016]第(0101005)号抵2《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14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就债务人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