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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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海阳市金城通讯工程处财产损失7310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海阳市金城通讯工程处对被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鉴定费6300元,合计711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