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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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编号为SFY-164541项下借款本金1,866,929.35元、合同编号为SFY-164542项下借款本金1,727,995.3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2月20日,合同编号SFY-164541项下借款欠息40,975.22元,合同编号SFY-164542项下借款欠息39,142.36元。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在《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担保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在《个人一手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借款本金及截止2019年1月18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8元,由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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