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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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护理费14,573.7元(161.93元×90天×1人),交通费300元,共计24,873.7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按照责任比例30%赔偿原告医疗费48,962.75元,住***。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被告***负担335.7元,原告***负担7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