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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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市弘旺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74200元。 二、被告常州市弘旺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32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6元,由被告***负担11062元,被告常州市弘旺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382元,被告***负担1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26元。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