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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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 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信金海棠壹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德信金海棠壹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人民币71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142972.6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收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德信金海棠壹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全申请费5000元,担保费24000元,共计人民币29000元; 三、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德信金海棠壹拾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94元,由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负担97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