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赔偿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9)冀02法赔9号 赔偿请求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张玉青,河北唐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以本院已决定追回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及打入史艳玲账户的款项,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该财产有望被追回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二0二0年三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