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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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市华厦建设(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唐山市路北区迅达试剂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3349.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原告***负担167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