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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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8957.1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8957.1元;合计248957.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3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63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307元,由原告方负担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