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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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吉宏电镀有限公司 余姚市吉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市吉宏电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收的加工款888002.92元; 二、被告余姚市吉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75元,由原告***负担3495元,被告余姚市吉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余姚市吉宏电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680元,由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本院账号,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