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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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 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借款本金5,555,625.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317,334.31元(至2019年2月20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以本金余额5,555,625.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九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