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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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新民市人民医院 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2020.66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00元/天×10天);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636.41元(37.66元/天×70天); 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265元(115.0元×9天+230元); 五、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六、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复印费8.4元、轮椅费35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条款,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元,由被告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