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二、被告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333%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乾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