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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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红杉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红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 二、被告沈阳红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