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

二、被告沈阳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被告沈阳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102108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451元,由被告沈阳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726元,由原告***、***负担17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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