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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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德物流有限公司 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931元、残疾赔偿金52537元,计款6046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的损失即医疗费4916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护理费3705.95元、误工费13002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80元、残疾赔偿金200576.6元,合计269724.25元的70%,计款188806.97元;被告***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的损失269724.25元的30%,计款80917.28元; 三、被告***先行垫付原告赔偿款50000元,由原告***向***返还(该返还款在履行时直接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款中扣减返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