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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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诸暨店口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诸暨店口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316666.9元,另支付给被告***保险金20000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1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0元,减半收取计361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3115元,当事人负担的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鉴定费7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50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6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诸暨店口支公司负担525元,根据当事人的交纳情况,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诸暨店口支公司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